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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集散中心商务卡助您畅游长三角 |
| 旅游新闻 2008-4-30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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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集散中心商务卡助您畅游长三角 2008年5月5日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商务卡将正式推出发售、使用。集散中心此次发行的“商务卡”分为普通卡(绿卡)和赠卡(金卡)两种。其中普通卡的面值为:100、200、500、1000。5月5日起市民即可在旅游集散中心指定地点(中山西路2368号华鼎大厦17楼业务部)购买到商务卡。持卡可在中心各站点购买旅游套票,助您一路畅游长三角。
附: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商务卡发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和管理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商务卡(以下简称“商务卡”)的发行和使用,便于了解“商务卡”的购买、储值、充值、消费、查询、退换卡等实际操作,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商务卡发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商务卡”是指由上海旅游集散中心(以下简称“集散中心”)发行的、在下属各集散分站消费使用的磁条卡。 第三条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负责“商务卡”的发行、结算、退换和回收管理。 第四条 发行的“商务卡”分为普通卡(绿卡)和赠卡(金卡)。其中普通卡的面值为:100、200、500、1000。 第五条 发行的普通卡和赠卡均为非记名卡,不挂失,卡片所有权、解释权归旅游集散中心所有。 第六条 “商务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上海旅游集散中心下属各集散分站。 第二章 普通卡的发行和使用 第七条 普通卡为储值卡,具有储值消费功能,在卡面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 普通卡的认购: (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在旅游集散中心指定地点认购。 (二) 认购时无需任何证件,且认购的张数不限。 (三) 认购时集散中心开具发票,消费时不再开具发票。 第九条 普通卡的使用 (一) 通过集散分站的POS机刷卡使用。 (二) 持卡购票,参照旅游集散中心相关业务规定。 (三) 持卡购票,发生退票,参照旅游集散中心退票规定,金额退至商务卡。 第十条 普通卡的退换、移资 (一) 办理退卡业务在集散中心指定售票点办理。退卡只限未经使用并且完好无损的新卡。应凭购卡凭证在扣除5%的退金手续费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 正常卡不能换卡;坏卡换卡时,回收卡片,原卡的余额全部转移到新卡中。 (三) 坏卡办理退换(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移资业务时,持卡人须先到指定网点提出申请,7个工作日后凭收卡凭证到同一地点办理退换、移资业务,坏卡的卡内余额以系统后台卡账户为准。 (四)人为损坏的卡片办理退换时,收取 1 元成本费。 (五)如存在不完整交易,持卡人必须先处理完不完整交易后,方可办理退换、移资业务。 (六)移资,仅限在卡受损或商务卡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受理。 移资时须将原卡的余额全部转移到新卡中。 第三章 赠卡的发行使用 第十一条 增卡为储值卡,具有储值消费功能,在卡面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二条 赠卡的发行、使用、退换、移资: (一) 赠卡由集散中心对系统内部进行统一赠送。 (二) 赠卡不可透支。 (三) 赠卡不可退资。 (四) 赠卡通过集散分站的POS机刷卡使用。 (五) 赠卡办理换卡业务在集散中心指定售卡点办理。 (六) 赠卡退卡时回收卡片。 (七) 正常的赠卡不能换卡;坏卡换卡时,回收卡片,原赠卡的余额全部转移到新的赠卡中。 (八) 坏卡办理更换(非人为因素损坏的)时,持卡人须先到指定网点提出申请,7个工作日后凭收卡凭证到同一地点办理更换业务,坏的赠卡的卡内余额以系统后台卡账户为准。 (九) 人为损坏的卡片办理退换时,收取1元成本费。 (十) 如存在不完整交易,持卡人必须先处理完不完整交易后,方可办理移资业务。 (十一) 移资时须将原卡的余额全部转移到新卡中。 第四章 商务卡的服务规定 第十三条 商务卡设有效期,应于有效期结束前使用,已过期的商务卡,集散中心将停止对逾期商务卡的服务。持卡人到期后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收取10元手续费。如持卡会员不愿到期换领新卡,视为自动放弃商务卡的使用权利。 第十四条 集散中心向持卡人提供账户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如持卡人对卡交易记录有任何异议的,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集散中心提供的各类客户服务途径提出投诉。投诉受理后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交易之日起30天内未对交易提出异议的,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集散中心通过网站向持卡人提供最近3个月的消费记录查询。 第十五条 商务卡密码不可修改,使用时必须输入;如果密码错误超过3次的,集散中心暂停此商务卡的当日交易。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集散中心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产生的交易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商务卡持卡人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商务卡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商务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集散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集散中心的责任除外。 第十七条 任何人伪造、变造商务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商务卡或冒用他人商务卡进行诈骗的,集散中心将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持卡人违背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集散中心造成损失的,集散中心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会员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集散中心保留对商务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商务卡余额可登陆www.tt6161.com查询。服务热线64265555 51716161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旅游集散中心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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